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设施产权登记制度,激活农村生产要素,稳妥推进扩大农村产权登记颁证和抵押贷款范围,有效解决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或建议,诚请社会其他单位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传真、电话等方式于2025年4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13709554735 传真:0953-6012010
邮 箱:nxycxnjz@163.com
附件:《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设施产权登记制度,激活农村生产要素,稳妥推进扩大农村产权登记颁证和抵押贷款范围,有效解决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关于印发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多元化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8〕13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规发〔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认真贯彻党中央及自治区、吴忠市农村改革工作部署,严格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择优开展部分农业设施权属登记颁证和抵押贷款,扩大农村产权登记颁证和抵押贷款范围、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全力推动盐池县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养殖设施。建有标准化养殖设施(包括养殖圈舍、饲草料库、管理用房、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储藏保鲜库等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开展养殖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种植设施。建有标准化种植设施(包括日光温室、全钢架大跨度拱棚、连栋拱棚、育苗设施及设备等)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种植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建有农产品储存加工设施(包括冷库、晾晒、分拣、清洗及烘干设施设备等)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农业机械。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机作业公司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等),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工作。
三、基本原则
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不可以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开展登记颁证的农业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2.投资主体清晰、所有权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权无纠纷、争议。3.土地使用手续、项目备案、批复手续等齐备完善。4.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协议剩余经营期限内。
(一)申请登记
由自愿开展农业设施登记颁证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填写农业设施登记颁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1.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面积、四至、建设购置时间、测绘平面图等。
3.承包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4.流转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须在2年以上)复印件。
5.农村集体“四荒地”上修建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协议) 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宗集体土地使 用权的书面证明。
6.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关于农业设施项目建设的审查、备案、批复等资料。
(二)审核查验
1.村委会查验初审。农业设施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农业设施的权属、四至、面积、有无矛盾纠纷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初审,形成核实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的农业设施设备土地性质、产业规划、相关政策贯彻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在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产权登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复核。
(三)复核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逐一复核,由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复核通过的进行产权登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登记备案,并录入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数据库。
(四)核准颁证。县农业农村局对登记备案的申请核准后,制证编号,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县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印章的《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编号以区为单位,统一采用十六位数编码,编码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前六位为盐池县行政区域代码,后面依次为乡(镇)码、村码、农业设施顺序码(3位)、最后两位为类型码(WS-日光温室、NP-养殖暖棚、NJ-大型农机具、JC-加工储存、JT-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农业设施顺序码应分别按顺序填写。《农业设施产权证》在自治区没有统一印制的情况下,暂由盐池县农业农村局监制《农业设施产权证》。待《农业设施产权证》自治区统一印制后,按照本方案颁发的《农业设施产权证》由县农业农村局收回,换发新证。
五、工作重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郑 参 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孙 峰 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王学信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刘 娜 县司法局副局长
路光全 县财政局副局长
冯 庚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 磊 花马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侯 森 大水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惠安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梁 恬 高沙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东浩 王乐井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撒世平 青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郭建松 冯记沟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蔡 铭 麻黄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寇 磊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石瑞鑫 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李 强 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二)强化宣传发动。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乡(镇)要做好扩大产权登记颁证的宣传工作,使权利人充分认识到日光温室、养殖暖棚、生产存储车间和农业机械产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细化工作措施。各乡(镇)要结合实际,以条件成熟的村组为“切入点”,重点选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主体,扎实、稳妥、深入地推进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完善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设施各自特点,积极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业务部门按照自身业务要求,切实加强各项产权登记颁证的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产权登记备案制度,使各项产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颁证长效机制和产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产权证的登记、颁证、注销、更正、补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盐池分中心做好有关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工作。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每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3.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薄
附件1
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盐池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坚持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原则。
1.登记对象为农业设施投资人,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自然人。
2.对于投资改股后形成的农业设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可以一并登记为农业设施投资人。
(二)登记条件
2.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空间布局,投资主体清晰、土地使用权无纠纷、争议,设施用地在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签订了设施用地协议、进行了建设方案备案;
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经营期限在土地经营权有效期内,涉及流转土地的,使用年限不低于2年并结清土地流转费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各类养殖设施、种植设施、农业机械、生产存储等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建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或高铁、高速和国省市县乡主要公路两侧的不予登记;
(2)未按照规划建设的;
(3)违法使用土地的;
(4)土地所有权或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不清或者无法证明权属的;
(5)农业设施即将报废或者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
(6)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7)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登记范围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盐池县所辖乡(镇)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养殖设施、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农业机械。
(一)登记机关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业设施进行产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登记内容
5.农业设施建成时间、类别、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
6.农业设施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三)权证有效期限
农业设施产权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原则应不超过农业设施投资人流转农村土地的期限或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剩余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乡(镇)提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及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验收资料;项目资金审查报告或证明,以及股权证明;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材料;养殖业设施的,需提供环评合格资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资料。
(二)村委会认定
农业设施权利人到农业设施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盖章, 认定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的位置、四至,农业设施所有权是否清晰、土地承包(流转)期限、有无纠纷,农业设施是否侵害相邻人的合法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邻权。
(三)乡(镇)审核
农业设施权利人持农业设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证明到所在乡(镇)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农业设施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地期限、建筑物类别、建筑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经核实准确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乡(镇)公章。
(四)登记颁证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逐一复核,复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登记备案,并录入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制证编号,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县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印章的《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证》。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权利人的变更,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在抵押期内不予变更权利人和不允许自行拆除物权设施。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后,权利人如需改变物权设施,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须经登记机关与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变。未经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物权设施的,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
七、注销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并予以公告:
(1)农业设施所有权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登记的;
(2)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登记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的;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2.已经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农业设施权利人失去设施所有权的;
(3)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放弃所有权,书面申请注销登记的;
(4)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收回土地的或农业设施灭失的;
(5)农业设施及占用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全部丧失的;
(6)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依法被撤销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农业设施所有权注销登记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
申请注销农业设施所有权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到盐池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登记机关发现符合注销登记情形但申请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公告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作废;但当事人借款未还清、农业设施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不宜办理注销登记。
八、效力及用途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在其农业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流转期内有效,到期的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不可以作为国家、集体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九、法律责任
1.以虚报、伪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办理抵押登记后,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擅自处置农业设施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农业设施办理抵押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协商,相关法律责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承担,与登记机关无关。
4.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严禁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 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并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5.金融机构对已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要按年度进行检查,确保抵押的农业设施完好、正常经营、无纠纷、无拖欠承包流转费用等,使农业设施物权抵押功能不减。
十、附则
本方案自2025年5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XX日。
附件2
盐池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申请表
申请人 (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家庭(单位) 地址 |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 | |||||||
申请人属性 | 口农业企业 口农民合作社 口家庭农场 口农民个人 口村集体经济组织 口其他 | |||||||
农业设施基本情况 | ||||||||
农业设施建成 (购置)时间 | 设施造价 (万元) | 其中:财 政资金 投入(万 元) | ||||||
设施类别 | 农业设施面积 (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涉及土地面积 (亩、平方米) | 农业设施坐落 | ||||
土地经营权状况 | |||||
土地承包 (流转) 合同编号 | 土 地承包 (流 转) 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交纳土地承包 (流转)费 数额及年限 | ||
甲方 | 乙方 | ||||
土地四至 | 东: 南:
西: 北: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土地所属村委会核实意见:
签署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申请人一份,土地所属村委会一份、乡镇政府一份,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3
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簿
单位(亩、块)
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簿代码:640XXXXXXXXXX
发包方代码 | 640XXXXXXXXXX | ||||||||||||||||||||||
发包方全称 | |||||||||||||||||||||||
发包方负责人 | |||||||||||||||||||||||
承包方代码 | |||||||||||||||||||||||
承包方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
承包方住址 | |||||||||||||||||||||||
承包方联系方式 | |||||||||||||||||||||||
承包方式 | |||||||||||||||||||||||
合同代码 | |||||||||||||||||||||||
承包期限 | |||||||||||||||||||||||
设施产权确权 (合同)总面积 | |||||||||||||||||||||||
设施产权确权 地块总数 | |||||||||||||||||||||||
农业设施产权证 流水号 | |||||||||||||||||||||||
产权共有人
及资产结构 | 投资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 投资额 (万元) | 股份额% | 评估确认资产 价值 (万元) | ||||||||||||||||||
(一)建设用地规模及四至
| |||||||||||||||||||||||
设施 地块 名称 | 设施建 设地块 编码 | 图幅编号 | 建设用 地面积 (亩) | 建设用地规模及四至(相邻地块及界址及经纬度) |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二)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所有权主体及使用年限 | |||||||||||||||||||||||
设施 地块 名称 | 建设 地块 编码 | 建设用地性质 | 建设 用地 所有 人或 承包 经营 权人 名称 | 建设 用地 合同 编号
| 建设 用地 合同 生效 日期 | 建设 用地 合同 约定 年限 | |||||||||||||||||
家庭 承包地 (亩) | 其他 方式 承包地 (亩) | 流转 承包 地 (亩) | 集体 建设 用地 (亩) | 国有 土地 (亩) | 其他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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